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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作者: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2010-07-21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 发文时间:2001-4-9 生效日期:2001-4-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文物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为一级文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二级文物;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三级文物。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般文物。 一、 一级文物定级标准 (一) 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二) 反映历代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科学发明创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三) 反映各民族社会历史发展和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四) 反映历代劳动人民反抗剥削、压迫和著名起义领袖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五) 反映历代中外关系和在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教育、文化、艺术、宗教、卫生、体育等方面相互交流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六) 反映中华民族抗御外侮,反抗侵略的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七) 反映历代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军事家、科学家、发明家、教育家、文学家、艺术家等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著名工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作品; (八) 反映各民族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宗教信仰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九) 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的善本; (十) 反映有关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重大事件和杰出领袖人物的革命实践活动,以及为中国革命做出重大贡献的国际主义战士的特点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一) 与中国近代(1840-1949)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二)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三) 与中国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四) 其他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二、 二级文物定级标准 (一) 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二) 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某一个时代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三) 反映某一个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或对研究某一历史问题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四) 反映某种考古学文化类型和文化特征,能说明某一历史问题的成组文物; (五) 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一般,但材质贵重的文物; (六) 反映各地区、各民族的重要民俗文物; (七) 历代著名艺术家或著名工匠的重要作品; (八) 古旧图书中有具有重要价值的善本; (九) 反映中国近代(1840-1949)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 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一) 反映中国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二) 其他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三、 三级文物定级标准 (一) 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比较重要的文物; (二) 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某一时代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三) 反映某一历史事件或人物,对研究某一历史问题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四) 反映某种考古学文化类型和文化特征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五) 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民族、民俗文物; (六) 某一历史时期艺术水平和工艺水平较高,但有损伤的作品; (七) 古旧图书中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善本; (八) 反映中国近代(1840-1949)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九) 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 反映中国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一) 其它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四、 一般文物定级标准 (一) 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 (二) 具有一定价值的民族、民俗文物; (三) 反映某一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 (四) 具有一定价值的历代生产、生活用具等; (五) 具有一定价值的历代生产、生活用具等; (六) 具有一定价值的历代艺术品、工艺品等; (七) 其他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五、 博物馆、文物单位等有关文物收藏机构,均可用本标准对其文物藏品鉴选和定级。社会上其他散存的文物,需要定级时,可照此执行。 六、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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